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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5 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實任檢察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