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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8 條
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