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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11年01月19日)
第 9 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憲法法庭書記廳。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
十、新聞及法治宣導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