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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5 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