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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