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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 條
地方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必要時得依法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

直轄市地方法院人事室,必要時得分股辦事,由佐理人員兼任之,不另列等。事務較簡之地方法院,得僅置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