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36 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