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55 條
最高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佐理人員兼任,不另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