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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 111年06月22日)
第 63 條
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