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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 111年06月22日)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