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 111年06月22日)
第 66 條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法官、檢察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法官、檢察官。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