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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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 111年06月22日)
第 72 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最高檢察署分別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