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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1年06月22日)
第 79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事、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