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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 111年06月22日)
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