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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8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