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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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11年06月22日)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