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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最高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4 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