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最高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5-3 條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