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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最高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5-3 條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事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