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三 章 最高行政法院 ( 111年06月22日)
第 15-6 條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九人合議行之,並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

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法官七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