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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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四 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 111年06月22日)
第 19 條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