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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六 章 其他人員之配置 ( 111年06月22日)
第 24 條
各級行政法院置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