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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45 條
行政法院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46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應規定期限,其期限由司法院定之。

第 47 條
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

第 4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