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懲戒法院組織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20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