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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組織法  ( 109年06月10日)
第 9 條
懲戒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各置科員一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