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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三 章 庭長、法官 ( 108年07月02日)
第 18-1 條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