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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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08年07月02日)
第 52 條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主辦文稿,應經由書記官長送請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