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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58 條
書記科書記官應填載辦案進行簿,每月送由科長轉陳法官、庭長、院長核閱。

其他科室簿冊、表單,除另有規定外,每月送由科室主管轉陳書記官長、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