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0 條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