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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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0 條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