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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2 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