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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3 條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