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3 條
監印人員應將每日用印文件件數登載簿冊,陳送書記官長核閱;未經判行之稿件不得用印。但經有權長官授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