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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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5 條
發出文件應由收受者在送達簿或送達清單上簽名或蓋章,其為郵寄者應將郵局執據粘存或由郵局加蓋日戳。
公告文件應摘由、編號、註明年、月、日、時於發文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