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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6 條
訴訟卷宗、行政卷宗及各類表單,應由文書科分別保存,訴訟卷宗並應依結案年月日順序保存之。

卷宗、表單之歸檔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