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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7 條
保存之卷宗,必須調閱時,應經審查科科長或書記官長以上人員簽章,始得檢付。調取卷宗時,文書科管卷人員應予登錄,返還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