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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8 條
文書科應將新頒或修訂法令,隨時選送各庭長及法官,並於每三個月終,編造該三個月內公布之各種法令目錄,分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