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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處理文件程序 ( 108年07月02日)
第 69 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 本院大法庭之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