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二 章 院長 ( 108年07月02日)
第 9 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以命令行之。但尋常事務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院長因督促行政事務進行,得酌定辦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