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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51 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公務歲計、公務出納與公務財物之會計事項。
二、預算、決算之編製事項。
三、會計、現金財務、財物預算及工作之審核事項。
四、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會同監辦事項。
五、付款憑單與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類會計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卷之保管事項。
九、其他有關會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