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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53 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統計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統計室職掌如下:
一、結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二、訴訟事件廢棄原因之研究分析與整理事項。
三、辦案成績資料之整理分析與製作事項。
四、統計圖表之繪製事項。
五、統計法令報表文書之輯錄保管事項。
六、有關業務研究改進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司法調查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其他有關統計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