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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55 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