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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六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 112年07月31日)
第 57 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設計師、資訊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若干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電腦之操作、安全維護及人員訓練事項。
二、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資料輸出入及其管理事項。
三、應用程式之測試及修改事項。
四、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五、資訊管理及著作權保護之事項。
六、其他有關資訊業務或長官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