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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一 章 通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6 條
高等行政法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高等行政法院之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於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值日人員之辦公時間,自輪值之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止。但法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