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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 112年07月31日)
第 27 條
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法令應由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處理之專業事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第 28 條
專業法庭得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視事務繁簡配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