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組織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7 條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

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