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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銓處組織條例  ( 35年02月14日)
第 1 條
考試院在一省或二省以上之地區設考銓處,依本條例之規定,掌理各該省區內之考選銓敘事宜,並分別受考選委員會、銓敘部之指揮監督。

考銓處依考試院之指定,兼辦院轄市考選銓敘事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