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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89年06月29日)
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程式之審查及簽擬事項。
二、訴願事件之蒐證及調查事項。
三、訴願會文稿之核閱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四、訴願會議事有關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