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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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89年06月29日)
第 7 條
秘書等承辦人員承主任委員之命,受執行秘書之督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事件之收發及登記事項。
二、訴願會一般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訴願會會議事務及紀錄事項。
四、案卷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