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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6月06日)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八人,由院長就本院高級職員遴派兼任,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委員,得視需要隨時改派之。

第一項由學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