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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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6月06日)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由院長指派本院高級職員兼任之;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院法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