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08日)
第 2 條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副首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