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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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會議規則
第 四 章 討論
( 112年06月08日)
第 21 條
主席於宣告討論案件時,按照議案之次序逐案討論;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變更之。
討論案件性質相同或具相當關聯性者,得合併討論。